政策頻出 拍賣企業將如何
近年來,政府各個部門陸續對一些與藝術品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其目的在于規范和指導當前藝術品交易市場上出現的新動向與新問題,而最終的效果以及給交易者帶來的影響為市場各界所十分關注。剛剛于 2016年 3月 15日開始施行,文化部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討論。
一、《辦法》旨在規范,也給企業增添了負擔
新《辦法》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都納入了監管范圍;明確規定對藝術品交易中的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制度,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辦法》第十八條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边@就是說,拍賣企業在沒有經過所在省市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不能以本企業的名義引進各類藝術品展覽或拍賣;而拍賣行如果到海外舉辦拍賣巡展也需要申請審批。因此,以公司名義攜帶藝術品出入境的拍賣企業需事先取得批準,其工作流程相對比以前會更加復雜。
從法規效力層面上看,《辦法》系由文化部制定,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低于《文物保護法》、《拍賣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根據《辦法》第二條的說明:“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辦法》與相關法律規定上的不一致可能也會給經營企業帶來困擾或負擔。
比如,《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睂⑴馁u委托人身份保密算不算隱瞞藝術品來源?《拍賣法》規定:“委托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在要不要公開委托人身份這一點上,本款將會產生與《拍賣法》之間的沖突,給企業在執行上帶來困惑。
由于《辦法》與《文物保護法》和《拍賣法》之間規定的不同,也會在經營中形成拍賣企業的“雙軌”操作方式。例如,有許多藝術品同時也是文物,比如,古代繪畫、書法、瓷器工藝品等。而按照《辦法》的規定,同樣為藝術品的文物可以不依照《辦法》規定施行。拍賣企業對于非文物的藝術品則必須按照《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1)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 2)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3)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庇捎趯τ谖奈镱愃囆g品可以不受《辦法》規范。反映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勢必就要詳細進行拍賣品區分,并采用不同方式對待,這或許會給企業帶來工作負擔。
二、《文物保護法(征求意見稿)》松綁政策得人心
2015 年年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新《征求意見稿》不再限制外資拍賣行在中國拍賣文物,這會對中國拍賣市場是一個利好。這會給蘇富比、佳士得等外資公司在內地設立企業和拍賣中國文物提供了機會,這將有利于內地拍賣市場的進一步健康、規范發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內地,也必將帶來內地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
《征求意見稿》規定:拍賣行在拍賣之前不再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門報批。原《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薄墩髑笠庖姼濉分袥]有了類似的規定,取而代之的規定在第六十三條:“文物購銷企業和文物拍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出經營記錄,并報企業住所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比羧绱祟C布實施,將有利于拍賣企業減負,拍賣企業可以將征集時間安排的更加充裕,至少能節省出半個月以上的時間。
遺憾的是,《征求意見稿》沒有給拍賣企業私人洽購留出空間?!墩髑笠庖姼濉返诙钜幎ǎ骸拔奈锱馁u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活動,不得設立文物購銷企業?!边@里在《原法》基礎上沒有進行改動,仍然不許可拍賣企業買斷文物或在拍賣場下銷售文物,這沒能給出拍賣企業更為寬泛、靈活的經營方式,不知是否能在最后定稿時有所調整?
三、不區分一、二、三類文物拍賣資質利大于弊
2015 年 5月 25日,北京市文物局下發了一份《北京市文物局關于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相關事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北京市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將不再進行一、二、三類的劃分。已取得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企業均可開展各類文物的拍賣業務。此前,根據規定,只有具備一類資質的拍賣公司才能拍賣古董瓷器。此通知的出臺,為處于“寒冬”中的拍賣企業“松了綁”,能夠使得更多的拍賣企業縮短前期籌備時間,節省前期投資,更加有利于市場良性競爭的展開。
四、對回流文物減免關稅、增值稅是大趨勢
為了扶持中國文物回流,加強內地拍賣企業在與海外拍賣行之間的競爭力,政府應該在進口稅收方面進一步進行下調。 2007年,國家稅務部門第一次將文物藝術品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并與奢侈品放到一類中,規定:對于進口的文物藝術品將收取 12%的關稅。 2012年對關稅稅率作出調整,降到 6%。此外還要對進口文物藝術品收取 17%的增值稅。目前,根據新規定,超過 100年以上的文物可以免收關稅,但仍要征收 17%的增值稅。如此一來,許多文物收藏家在海外購買了文物藝術品,都不愿意帶回到境內,而采取放在香港的保險箱里或境內的保稅區里保管,以規避交納高額關稅和增值稅。因此,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到境外購買中國文物藝術品并帶回境內收藏,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減免文物藝術品進口的關稅和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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